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没有传唤当事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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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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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没有传唤当事人到庭?
没有传唤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可以依此为理由,提出申诉。
一、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应该保证当事人到庭,行使其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不通知当事人到庭,难道不是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不通知当事人到庭,难道不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事实及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通知当事人到庭,难道不是剥夺了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到庭,有其重要的诉讼权利要行使。而其不到庭,其权利就无从行使。
法院通知了被害人,被害人不到庭的,如果不影响事实查清,案件审理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开庭,除非是被害人自己不愿意来。
二、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却被作为定案的根据,应该如何申诉?
当事人未经合法通知参与庭审,属于审理程序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严重的程序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上述就是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因此,建议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 打官司如果被告由于地址不正确而接不到传票?
作为一个经常通知当事人开庭负责庭审记录的工作人员,我把可能的情况一次介绍完毕吧,说的不清楚的请大家谅解。
每个案件案卷从立案庭拿来时,法官会先翻看一下,会先了解一下案情准备一下后期可能的工作,然后就给辅助人员排期开庭,一般我会先翻阅案卷联系方式是否准确是否可以联系到人,能够联系到的人根据距离远近,或者叫被告来一次法院或者安排时间统一去一个地方送达多个案件,或者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对于不能联系到人或者没有联系方式的,会询问原告是否有联系方式或者要原告去打听一下,能够找到联系电话最好,那么程序一样。如果确实不能联系到人的,我们也会去户籍地或者打听到的工作地去最后寻找一次,有时可能找到人或者找到近亲属,那么直接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等材料就可以了,当然这些都是在市内区域的。
对于那些没有联系方式也去寻找不到人的,案件当事人就是处于下落不明状况,只能安排公告送达,一般是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案件就转入普通程序六个月,因为公告送达期和举证期一起需要三个月时间。等公告期满只能缺席开庭和判决,最后判决书也需要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
对于本案来说,因为没有去当地寻找,是否确实下落不明其实还是有点证据不足,假如再次邮寄送达没有收到,那么法院也只能走公告送达的程序,案件处理时间最少六个月,公告的案件因为一方不到庭,那么起诉方要想诉求得到支持,证据要求就比较高,因为没有对方的认可,只能法官审核一方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然,现在不少案件都只能公告送达,恶意躲避的情况太多,其他送达手段穷尽了也是无法送达,这个是最后的办法。
3. 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题主所述属实,那么,一审判决就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1、一审开庭不质证的行为,违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一审开庭不质证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
2、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根据上述规定,一审开庭不质证经作出判决,显然其认定的基本事实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4. 对方违规更换诉讼代理人?
法眼扫描明确告诉你:申请再审成功的机率不大!
1、法律并没有限制二审不能更换代理人
法眼扫描也多次代理二审案件,一些案件就是在二审期间才代理的,甚至有的案件已经有律师了,当事人撤销委托后,重新委托法眼扫描,所以二审期间是可以更换代理律师的。
更换代理人的手续是法院在审查,现在律师代理案件要给法院提交(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律所出庭函;(6)律师证复印件。如果是公司员工代理,要提交《劳动合同》。
现在法院对代理人,特别是员工代理案件和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的审查还是比较严格的,题主不应该怀疑法院。
2、更换诉讼代理人并不需要和法官私下接触呀
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只需要向法院提交按照上面说的哪些手续,直接送到法院就可以,不用私下接触法官呀,这个操作是常态性的,不是多难的。
3、申请再审的理由法律有规定,更换代理人不再其中。
《民诉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从以上可以看出,更换诉讼代理人并不在列。
总之,经过这么多年的司法改革,法官的素质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还是要相信的,毕竟法院是我们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了。
5. 为什么法院庭审时个人不能录音录像?
谢谢邀请!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我认为有如下几点原因:
1,版权限制。庭审的过程,法院都会全程录音录像,法律文书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公布到《中国裁判文书网》
而对这类庭审记录以及裁判文书的版权,虽然是基于司法公开的目的,免费提供给社会公共查阅,虽然没有著作权,但其版权正儿八经还是规“最高人民法院”所有。
就如同,你参加《我是歌手》节目录制,人家在半个月后才播出,而你带个手机,全程录下来了,如果放到网上,人家喝西北风?
2,隐私保护。虽然庭审有公开制度,现在也流行庭审直播,而且法律文书也大多公布在网络,供人查阅。
但法律文书,大多都隐去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而虽然庭审直播非常直接的直播了庭审过程,但并非所有的庭审都适合直播,也并非所有的文书都适合公布。
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保护女性如果强奸类、猥亵类等犯罪,大多以保护受害者或者当事人的目的,不适合进行公开。
如果个人进行录音录像,难免不会传播出去,这样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3,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自主裁判权不被社会舆论左右,避免断章取义。首先:法律要听从民众的呼声,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有时候,社会舆论所产生的意见和思想,是有背法律的,社会舆论大,但法官又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判决,而不受普遍舆论的影响。
就如同:社会普遍舆论认为,强奸幼女必须判10年以上,甚至死刑。
但根据法律,强奸幼女,只是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强奸罪是3年以上,从重处罚一般是5年左右。
如果允许录音录像,嫌疑人的丑恶嘴脸,以及律师的张冠李戴慷慨陈词,难免不会被社会舆论过度解读。
4,普通群众想象中的庭审和现实中的庭审相差太大。就如同,民事庭。一般民事庭,就像是个调解的现场,法官就是和事佬。
庭审现场就像是在居委会大妈的办公室,原告被告相互的喷,而法官在中间这边说说好话,那边说说劝一劝,苦口婆心,只要能和解就行。
而法官也不像电视上的正襟危坐,有时候非常的随意。
我参加过一个民事庭审,法官带着个保温杯,坐在书记员的旁边,边喝喝茶,边进行庭审程序,整个庭审过程就像在聊天谈家长里短。
但最后整个结果双方都很满意。
如果这些都被录下来,被断章取义的发到网上,是否又有不明真相的网友开始喷法官不够“严肃”?
5,我国司法环境还在不断进步中,以后得会越来会好,但在这一过程中不可能做到一切都很严谨。即便是美国这种所谓的自由民主法制的国家,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可能做到一切按照法律条条框框进行,也做不到一切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而我国人口基数大,而法力资源是非常吃紧的。
我曾经和我们镇上的派出所所长吃饭,他给我说,整个镇10万人,真正的警察只有7个人,也就是说,7个警察管了10万人的治安。
而人口基数大,即便犯罪率低也是一个庞大的数学。
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新的刑事案件,如果所有的案件都正儿八经的搞的非常严谨,那现有的法力资源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一切事实清楚,证据不是那么充分的案件,大多以“铁案”给判了,而且几乎都没什么问题。
但这种现实问题,是不适合放在聚美灯下进行审视的。如果都这样搞,那只能是司法人员会累死,大多本来就是罪犯的人,会因为一些小小的漏洞而逃脱惩罚。
可能有人说“冤假错案”的问题,但以概率来说“冤假错案”只是极少的个案,综合各方面考虑,其实可以忽略不计。
6,法庭是严肃的。不管法庭是否像居委会办公室,或者像菜市场。但正儿八经来说,法庭是庄严肃穆的。
人家在进行庭审,下面一个拿着手机拍照,一个拿着摄像机录像,甚至还有某个网红在直播,一口一个老铁刷飞机,总归显得不伦不类。
现在拍短视频那么红火,如果庭审可以录音录像,那随便什么小主播,天天跑法庭拍短视频,开直播,那不是闹翻天了?
因此,不管从哪方面考虑,庭审现场在未经允许下,都不适合随意的录音录像。
其实现在司法环境已经越来越好,而且在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趋势下,法庭也在做出改变,直播庭审就是巨大的变革。
总之,以后会越来越好的,请给中国司法一些时间。
6. 庭审笔录当事人本人可以调取吗?
原则上,经过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复印自己案件的庭审记录。分两种情况:
一、案件审理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诉讼案卷已经归档。当事人要复印自己案件的庭审记录,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法发【2012】11号<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规定,要利用法院档案,必须经过法院批准。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 [84]法办字第5号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只能是单位查阅诉讼档案。换句话说,法院有权拒绝复印庭审笔录。
从实践中看,当事人要查阅自己案卷的档案(包括庭审笔录),最好委托律师来办理。因为,法律对律师阅卷权规定的很明确。
7. 最高法和最高检审查驳回?
关于"申诉案件,申诉信访,最高法和最高检审查驳回,还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吗"的问题?
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形式,相互之间沒有关系。
前者是刑事申诉,后者是行政信访。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行政信访只负责行政事项,涉法涉诉事项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涉及行政事项由信访办理,涉及诉讼事项由司法办理。
这就是著名的"访诉分离原则"。
因此,只有涉及刑事案件并不服刑事判决的案件叫刑事申诉案件;
行政信访不存在申诉,只存在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事项(也可称为案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刑事申诉是司法程序。
因此,司法程序必须按级申诉,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
对于司法案件,只要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此案终结。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权,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凭证据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厅申诉,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样驳回,此案的司法程序终结。
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一般人们凡是敢把案件向最高法、最高检申诉的,其申诉事项都会通过各种渠道向党和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报告,并通过各种媒体监督。
所以,刑事申诉只要无罪证据确实、充分,沒有人敢枉法,这就是正义在说话。
如果证据站不起来,真的沒有办法,谁也更不会去枉法。
法律的公开性、规范性、正义性也在此。
二、行政信访是行政事项。
所谓行政事项,就是共和国的各级组织、官员,在执行职务时,影响了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当事单位和个人不服而提出的信访行为,可以写信,也可以人去。
现在国家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为信访,就是写信反映问题。
做这种事的程序是向上一级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一级组织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若干规定》,在两个月内,做出负责任的答复或解决办法。
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或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性事业检察。
三、现在不少人不会打官司,也不会信访。
如本问题的提出就是混乱的、不清晰的。
因此很容易误导人,认为国家制度有问题,专门害百姓。
实际上,国家管理是靠制度程序管理,各负其责,各履其职。
只要方法得当,进入法定程序,谁都不敢胡来。
其实,刑事申诉案的本身就叫法律监督程序,在外国(英美等国)也叫第三程序(即一审、二审、三审),我们叫审判监督程序比"三审程序"先进。三审程序结束后即案件永远终结。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从原审法院设立开始,不受我国"两审终审制"司法程序限制,这是伟大的人民性。
只要无罪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最后要说话,彰显了司法的高贵和尊严。
管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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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没有传唤当事人到庭?
没有传唤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可以依此为理由,提出申诉。
一、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应该保证当事人到庭,行使其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不通知当事人到庭,难道不是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不通知当事人到庭,难道不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事实及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通知当事人到庭,难道不是剥夺了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到庭,有其重要的诉讼权利要行使。而其不到庭,其权利就无从行使。
法院通知了被害人,被害人不到庭的,如果不影响事实查清,案件审理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开庭,除非是被害人自己不愿意来。
二、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却被作为定案的根据,应该如何申诉?
当事人未经合法通知参与庭审,属于审理程序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严重的程序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上述就是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因此,建议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 打官司如果被告由于地址不正确而接不到传票?
作为一个经常通知当事人开庭负责庭审记录的工作人员,我把可能的情况一次介绍完毕吧,说的不清楚的请大家谅解。
每个案件案卷从立案庭拿来时,法官会先翻看一下,会先了解一下案情准备一下后期可能的工作,然后就给辅助人员排期开庭,一般我会先翻阅案卷联系方式是否准确是否可以联系到人,能够联系到的人根据距离远近,或者叫被告来一次法院或者安排时间统一去一个地方送达多个案件,或者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对于不能联系到人或者没有联系方式的,会询问原告是否有联系方式或者要原告去打听一下,能够找到联系电话最好,那么程序一样。如果确实不能联系到人的,我们也会去户籍地或者打听到的工作地去最后寻找一次,有时可能找到人或者找到近亲属,那么直接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等材料就可以了,当然这些都是在市内区域的。
对于那些没有联系方式也去寻找不到人的,案件当事人就是处于下落不明状况,只能安排公告送达,一般是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案件就转入普通程序六个月,因为公告送达期和举证期一起需要三个月时间。等公告期满只能缺席开庭和判决,最后判决书也需要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
对于本案来说,因为没有去当地寻找,是否确实下落不明其实还是有点证据不足,假如再次邮寄送达没有收到,那么法院也只能走公告送达的程序,案件处理时间最少六个月,公告的案件因为一方不到庭,那么起诉方要想诉求得到支持,证据要求就比较高,因为没有对方的认可,只能法官审核一方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然,现在不少案件都只能公告送达,恶意躲避的情况太多,其他送达手段穷尽了也是无法送达,这个是最后的办法。
3. 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题主所述属实,那么,一审判决就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1、一审开庭不质证的行为,违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一审开庭不质证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
2、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根据上述规定,一审开庭不质证经作出判决,显然其认定的基本事实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4. 对方违规更换诉讼代理人?
法眼扫描明确告诉你:申请再审成功的机率不大!
1、法律并没有限制二审不能更换代理人
法眼扫描也多次代理二审案件,一些案件就是在二审期间才代理的,甚至有的案件已经有律师了,当事人撤销委托后,重新委托法眼扫描,所以二审期间是可以更换代理律师的。
更换代理人的手续是法院在审查,现在律师代理案件要给法院提交(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律所出庭函;(6)律师证复印件。如果是公司员工代理,要提交《劳动合同》。
现在法院对代理人,特别是员工代理案件和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的审查还是比较严格的,题主不应该怀疑法院。
2、更换诉讼代理人并不需要和法官私下接触呀
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只需要向法院提交按照上面说的哪些手续,直接送到法院就可以,不用私下接触法官呀,这个操作是常态性的,不是多难的。
3、申请再审的理由法律有规定,更换代理人不再其中。
《民诉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从以上可以看出,更换诉讼代理人并不在列。
总之,经过这么多年的司法改革,法官的素质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还是要相信的,毕竟法院是我们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了。
5. 为什么法院庭审时个人不能录音录像?
谢谢邀请!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我认为有如下几点原因:
1,版权限制。庭审的过程,法院都会全程录音录像,法律文书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公布到《中国裁判文书网》
而对这类庭审记录以及裁判文书的版权,虽然是基于司法公开的目的,免费提供给社会公共查阅,虽然没有著作权,但其版权正儿八经还是规“最高人民法院”所有。
就如同,你参加《我是歌手》节目录制,人家在半个月后才播出,而你带个手机,全程录下来了,如果放到网上,人家喝西北风?
2,隐私保护。虽然庭审有公开制度,现在也流行庭审直播,而且法律文书也大多公布在网络,供人查阅。
但法律文书,大多都隐去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而虽然庭审直播非常直接的直播了庭审过程,但并非所有的庭审都适合直播,也并非所有的文书都适合公布。
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保护女性如果强奸类、猥亵类等犯罪,大多以保护受害者或者当事人的目的,不适合进行公开。
如果个人进行录音录像,难免不会传播出去,这样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3,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自主裁判权不被社会舆论左右,避免断章取义。首先:法律要听从民众的呼声,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有时候,社会舆论所产生的意见和思想,是有背法律的,社会舆论大,但法官又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判决,而不受普遍舆论的影响。
就如同:社会普遍舆论认为,强奸幼女必须判10年以上,甚至死刑。
但根据法律,强奸幼女,只是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强奸罪是3年以上,从重处罚一般是5年左右。
如果允许录音录像,嫌疑人的丑恶嘴脸,以及律师的张冠李戴慷慨陈词,难免不会被社会舆论过度解读。
4,普通群众想象中的庭审和现实中的庭审相差太大。就如同,民事庭。一般民事庭,就像是个调解的现场,法官就是和事佬。
庭审现场就像是在居委会大妈的办公室,原告被告相互的喷,而法官在中间这边说说好话,那边说说劝一劝,苦口婆心,只要能和解就行。
而法官也不像电视上的正襟危坐,有时候非常的随意。
我参加过一个民事庭审,法官带着个保温杯,坐在书记员的旁边,边喝喝茶,边进行庭审程序,整个庭审过程就像在聊天谈家长里短。
但最后整个结果双方都很满意。
如果这些都被录下来,被断章取义的发到网上,是否又有不明真相的网友开始喷法官不够“严肃”?
5,我国司法环境还在不断进步中,以后得会越来会好,但在这一过程中不可能做到一切都很严谨。即便是美国这种所谓的自由民主法制的国家,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可能做到一切按照法律条条框框进行,也做不到一切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而我国人口基数大,而法力资源是非常吃紧的。
我曾经和我们镇上的派出所所长吃饭,他给我说,整个镇10万人,真正的警察只有7个人,也就是说,7个警察管了10万人的治安。
而人口基数大,即便犯罪率低也是一个庞大的数学。
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新的刑事案件,如果所有的案件都正儿八经的搞的非常严谨,那现有的法力资源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一切事实清楚,证据不是那么充分的案件,大多以“铁案”给判了,而且几乎都没什么问题。
但这种现实问题,是不适合放在聚美灯下进行审视的。如果都这样搞,那只能是司法人员会累死,大多本来就是罪犯的人,会因为一些小小的漏洞而逃脱惩罚。
可能有人说“冤假错案”的问题,但以概率来说“冤假错案”只是极少的个案,综合各方面考虑,其实可以忽略不计。
6,法庭是严肃的。不管法庭是否像居委会办公室,或者像菜市场。但正儿八经来说,法庭是庄严肃穆的。
人家在进行庭审,下面一个拿着手机拍照,一个拿着摄像机录像,甚至还有某个网红在直播,一口一个老铁刷飞机,总归显得不伦不类。
现在拍短视频那么红火,如果庭审可以录音录像,那随便什么小主播,天天跑法庭拍短视频,开直播,那不是闹翻天了?
因此,不管从哪方面考虑,庭审现场在未经允许下,都不适合随意的录音录像。
其实现在司法环境已经越来越好,而且在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趋势下,法庭也在做出改变,直播庭审就是巨大的变革。
总之,以后会越来越好的,请给中国司法一些时间。
6. 庭审笔录当事人本人可以调取吗?
原则上,经过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复印自己案件的庭审记录。分两种情况:
一、案件审理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诉讼案卷已经归档。当事人要复印自己案件的庭审记录,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法发【2012】11号<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规定,要利用法院档案,必须经过法院批准。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 [84]法办字第5号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只能是单位查阅诉讼档案。换句话说,法院有权拒绝复印庭审笔录。
从实践中看,当事人要查阅自己案卷的档案(包括庭审笔录),最好委托律师来办理。因为,法律对律师阅卷权规定的很明确。
7. 最高法和最高检审查驳回?
关于"申诉案件,申诉信访,最高法和最高检审查驳回,还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吗"的问题?
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形式,相互之间沒有关系。
前者是刑事申诉,后者是行政信访。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行政信访只负责行政事项,涉法涉诉事项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涉及行政事项由信访办理,涉及诉讼事项由司法办理。
这就是著名的"访诉分离原则"。
因此,只有涉及刑事案件并不服刑事判决的案件叫刑事申诉案件;
行政信访不存在申诉,只存在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事项(也可称为案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刑事申诉是司法程序。
因此,司法程序必须按级申诉,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
对于司法案件,只要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此案终结。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权,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凭证据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厅申诉,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样驳回,此案的司法程序终结。
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一般人们凡是敢把案件向最高法、最高检申诉的,其申诉事项都会通过各种渠道向党和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报告,并通过各种媒体监督。
所以,刑事申诉只要无罪证据确实、充分,沒有人敢枉法,这就是正义在说话。
如果证据站不起来,真的沒有办法,谁也更不会去枉法。
法律的公开性、规范性、正义性也在此。
二、行政信访是行政事项。
所谓行政事项,就是共和国的各级组织、官员,在执行职务时,影响了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当事单位和个人不服而提出的信访行为,可以写信,也可以人去。
现在国家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为信访,就是写信反映问题。
做这种事的程序是向上一级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一级组织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若干规定》,在两个月内,做出负责任的答复或解决办法。
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或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性事业检察。
三、现在不少人不会打官司,也不会信访。
如本问题的提出就是混乱的、不清晰的。
因此很容易误导人,认为国家制度有问题,专门害百姓。
实际上,国家管理是靠制度程序管理,各负其责,各履其职。
只要方法得当,进入法定程序,谁都不敢胡来。
其实,刑事申诉案的本身就叫法律监督程序,在外国(英美等国)也叫第三程序(即一审、二审、三审),我们叫审判监督程序比"三审程序"先进。三审程序结束后即案件永远终结。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从原审法院设立开始,不受我国"两审终审制"司法程序限制,这是伟大的人民性。
只要无罪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最后要说话,彰显了司法的高贵和尊严。
管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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